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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泪控诉!邳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刚隐匿证据、枉法裁判的实名举报信 尊敬的邳州市纪检委、监察委、检察院、人民法院: 领导好!本人李振西,男 中共党员 1946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4605230033 汉族 住址 邳州市汇龙小区13-1室 联系电话:18652277666 邳州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刚、李振、闫良芳在我申诉案件(案号(2021)苏0382执监5号)中案件事实清楚、我已经提供法律依据及相同判例的情况下,故意隐匿证据、枉法裁判!我就上述三位法官的违法行为举报如下: 邳州人民法院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我本人签名、伪造买卖协议将我唯一的一套住房违法过户到他人名下的犯罪行为,我向徐州中院提起执行监督,徐州中院明显发现了邳州法院执行中存在的严重的违法行为,责成邳州法院自行立案监督。但是刘刚等三名法官为了包庇掩盖邳州法院个别法官的犯罪行为,仍然欺上瞒下,罔顾案件事实,又造成了一个错案!我一个80岁的老人20年至今居无定所、寄人篱下。作为多年的老党员至今无法享受安详的晚年,清平世界,朗朗乾坤,明睁大眼的事情!我在此实名举报,希望领导能够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违法乱纪人绳之以法,让我这个80多岁的老党员真正的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案件基本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明确: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同案同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2020年7月28日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年12月1日施行),《通知》的第八条及第十条明确规定审判法官应当将当事人提交的最高院类案判例提交给合议庭评议及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提交审委会讨论,我已在该案的庭审中提交了该案原执行法官违法执行的法律条款及足以支持我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同判例,但刘刚等法官故意隐匿未将我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类案判例在合议庭合议,在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中又继续隐匿了我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类案判例,致使审判委员会大多数委员做出了错误表决,导致邳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了错误判决!根据《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承办法官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类案在裁判文书上予以说理,或者向当事人予以释明!但刘刚等法官在裁定书中并没有对我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类案判例予以说理或对我予以释明,而是直接回避,以达到包庇邳州人民法院该案原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贪污、受贿、违法执行的犯罪行为。2021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也规定必须将最高院类案判例提交给合议庭评议及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刘刚等法官无视法条、隐匿证据做出错误裁定,已构成枉法裁判!刘刚等三名法官为了包庇掩盖邳州法院个别法官的犯罪行为,一错再错,助纣为虐,无视法条,情节严重,严重违反了《法官法》第46条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枉法裁判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向纪委监察委检察院致以真诚的敬礼! 举报人:李振西 2022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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