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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泪控诉!邳州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刚隐匿证据、枉法裁判的实名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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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0 20: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血泪控诉!邳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刚隐匿证据、枉法裁判的实名举报信 尊敬的邳州市纪检委、监察委、检察院、人民法院:    领导好!本人李振西,男  中共党员  1946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4605230033  汉族 住址 邳州市汇龙小区13-1室  联系电话:18652277666    邳州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刚、李振、闫良芳在我申诉案件(案号(2021)苏0382执监5号)中案件事实清楚、我已经提供法律依据及相同判例的情况下,故意隐匿证据、枉法裁判!我就上述三位法官的违法行为举报如下:    邳州人民法院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我本人签名、伪造买卖协议将我唯一的一套住房违法过户到他人名下的犯罪行为,我向徐州中院提起执行监督,徐州中院明显发现了邳州法院执行中存在的严重的违法行为,责成邳州法院自行立案监督。但是刘刚等三名法官为了包庇掩盖邳州法院个别法官的犯罪行为,仍然欺上瞒下,罔顾案件事实,又造成了一个错案!我一个80岁的老人20年至今居无定所、寄人篱下。作为多年的老党员至今无法享受安详的晚年,清平世界,朗朗乾坤,明睁大眼的事情!我在此实名举报,希望领导能够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违法乱纪人绳之以法,让我这个80多岁的老党员真正的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案件基本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明确: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同案同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2020年7月28日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年12月1日施行),《通知》的第八条及第十条明确规定审判法官应当将当事人提交的最高院类案判例提交给合议庭评议及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提交审委会讨论,我已在该案的庭审中提交了该案原执行法官违法执行的法律条款及足以支持我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同判例,但刘刚等法官故意隐匿未将我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类案判例在合议庭合议,在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中又继续隐匿了我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类案判例,致使审判委员会大多数委员做出了错误表决,导致邳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了错误判决!根据《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承办法官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类案在裁判文书上予以说理,或者向当事人予以释明!但刘刚等法官在裁定书中并没有对我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类案判例予以说理或对我予以释明,而是直接回避,以达到包庇邳州人民法院该案原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贪污、受贿、违法执行的犯罪行为。2021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也规定必须将最高院类案判例提交给合议庭评议及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刘刚等法官无视法条、隐匿证据做出错误裁定,已构成枉法裁判!刘刚等三名法官为了包庇掩盖邳州法院个别法官的犯罪行为,一错再错,助纣为虐,无视法条,情节严重,严重违反了《法官法》第46条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枉法裁判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向纪委监察委检察院致以真诚的敬礼!                                                                                       举报人:李振西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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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0 21: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枉法裁判发生的原因很多,但是离不开几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力案。有的法官与其他方方面面的权力搞交换,我帮你案件,你帮我所需要的,也不一定发生现实金钱关系;承认某种枉法裁判是法官被迫,是对其他权力的惧怕所致。但不管如何,枉法裁判它都是由于法官的三观不正,没有对法律的真正的信仰所产生的。本人坚定不移地认为,如果枉法裁判作为形成了一种风气,法院这块绝对应该履行公平正义职责的圣地,实际上就完全塌陷了,法院的合法性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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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1 08: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抖音抖音他们会恶意举报封杀!曝光的一般都是大媒体,一旦浏览量过几千,他们就坐不住了,搞限流,搞封号!本人经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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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7 12: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平台资源有限,有理上诉中纪委或高院影响广告版你们发广告了吗?如果没有维权贴,杂谈版贴子就是半天也不动一下对吧?资源有限?刷爆屏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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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3 21: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最大的耻辱就是枉法裁判!对他们而言,张家惠到底是教训还是榜样?也只有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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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2 16: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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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2 13: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枉法裁判者,绝不例外,逃脱不了终究灭亡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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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2 13: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是一片漆黑,一无是处。更不是洪洞县里没好人。法官本来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而丑行的法官已经或正在沾污这神圣的称号,像一堆臭狗屎污染着绿色草坪。不用强烈阳光照射,狗屎怎变成肥料,使草坪依然出绿?不过,黑的、太黑的,还是少数,清白的还是多数。人们对黑官的恶行如数家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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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0 21: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品,你细品,巨大的保护伞,人情世故,小官大威,就足以让百姓的维权之路举步维艰,有时候,即使你有理,但你不一定得到公正,明明证据确凿,但就是无可奈何,虚假和事实仅一线之隔,就看你遇到的自认为能主持公道的人采信了人情还是事实!都说没有复杂的案子,只有复杂的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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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0 21: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枉法裁判者就是不折不扣的罪犯,是我们党和国家建设法律之路上必须清除的敌人。枉法裁判者与公平正义、依法治国,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的建设这些时代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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